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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专业律师赵飞全为借款人KX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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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26年5月7日,检察院依法对K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2月至2022年7月,KX因其控制的XX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缺乏资金,经人介绍联系了湖北某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实际控制人CX。双方约定,由湖北某分公司作为中介方,以XX市某公司名义向民间借款筹集资金。

CX安排湖北某分公司员工采取口口相传的模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由湖北某分公司作为中介方吸收投资人资金至归集账户后,向KX累计出借人民币1330万元。

后因KX公司经营问题无法按期偿还本息,湖北某分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投资人资金无法兑付。经审计,KX公司及KX累计还款金额为1602.8488万元。案发后,KX主动退还45万元至法院执行账户。

2025年11月6日,湖北省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K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KX家属紧急委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专业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全部卷宗,重点审查了KX与CX的合作模式、KX对资金来源的认知情况以及KX的还款行为。

辩护词核心观点: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K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帮助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K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KX参与涉案融资的起点具有极强的‘特定性’和‘熟人背景’。KX与CX的结识是通过其哥哥及同乡介绍,在XX市蓬溪的地缘关系网中,CX被包装为具有专业金融背景的中介人。KX始终以为是向CX个人及其组织的特定亲友资金借款,属于定向融资,对所谓‘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的模式全然不知。

第二,KX全程对接CX及其公司员工,无法穿透了解到背后不特定公众。在湖北某分公司设计的交易结构中,KX始终对接的是‘出借人代表’。CX仅带少数几人到KX的工地进行实地考察,这在工程借贷逻辑中,属于典型的客户考察项目后的特定借贷行为。

第三,KX在得知CX涉嫌犯罪后,第一反应并非逃避,而是主动介入清偿,亲自找到CX索要出借人名单,并安排公司财务与51名出借人逐一见面、核实金额,签订了详细的还款计划。

综上,KX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无犯罪实行行为,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KX与CX的代理合同、KX的还款记录、KX与各出借人签订的还款计划等证据。

三、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26年5月7日,检察院依法对KX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专业律师通过论证“主观不明知”成功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资金使用人(借款人)是否构成共犯,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资金来源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的资金。

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通过对KX认知来源、交易模式、还款行为的全面梳理,成功论证了KX缺乏犯罪主观故意。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平台中介型非法集资案件中,资金使用人并非必然构成共犯,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其主观认知状态和客观行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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