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1年1月5日
代理律师:殷先平(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原告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典型的个人之间劳务报酬拖欠纠纷。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杨XX长期雇请原告黄XX从事家装泥工贴瓷砖作业,施工地点涵盖咸宁市温泉书XX第、凯XX骄、怡X园等多个小区装修工地。双方达成口头劳务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安排完成房屋瓷砖铺贴施工,被告按工程量统一结算劳务工资,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事实劳务合同关系。
原告全程按照被告施工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全部泥工施工任务,全面履行劳务施工义务。2018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对过往全部施工工程量进行统一对账结算,被告核对无误后,亲笔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载明欠付原告泥工工资19000元,并承诺该笔劳务报酬于2019年春节前全额付清,债权债务金额、付款时间清晰明确。
结算协议达成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4000元劳务工资,剩余15000元尾款长期拖欠不予支付。原告多次私下友好催告、协商回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庭审过程中,被告单方抗辩声称原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自身工程款无法结算,因此无力支付原告劳务报酬,但始终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其质量异议主张,无施工整改记录、无第三方检测意见、无双方质量争议沟通记录,抗辩事由缺乏事实依据支撑。
被告长期拖欠基层务工人员劳务工资的行为,严重违背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原告合法财产权益。为依法追回自身劳动报酬,原告黄XX委托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殷先平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追索拖欠工资。
二、我方诉讼请求
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细致梳理本案劳务施工事实、结算凭证、催讨记录等全部案件材料,固定完整证据链条,依托法律规定明确、规范提出全部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杨XX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尾款15000元;
2. 判令被告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 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我方重点举证质证: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是双方最终结算的有效债权凭证,真实反映欠付工资金额及付款承诺,合法有效;被告未在施工期间、结算期间提出任何质量异议,时隔多年诉讼阶段单方虚构质量问题抗辩,无任何证据支撑,属于恶意拖延付款的抗辩行为,依法不应被法院采信,被告应当全额支付拖欠劳务工资并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全面审查双方证据及庭审陈述,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劳务工资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针对被告提出的施工质量瑕疵抗辩,法院依法认定其无有效证据佐证,不予采纳其抗辩主张。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 被告杨XX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黄XX一次性支付拖欠劳务工资15000元;
2.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全部由被告杨XX负担。
本案取得全额胜诉结果,彻底支持原告核心诉求,成功为基层务工人员追回被长期拖欠的劳动报酬。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生活中高发的个人劳务拖欠工资纠纷,此类案件普遍存在无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居多、维权取证困难、雇主恶意找借口拖欠薪资的特点,基层务工人员往往难以自行合法维权。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代理律师精准锁定核心债权证据,以被告亲笔书写的结算欠条作为定案根本依据,直接证实欠付工资事实与金额。同时精准驳斥被告无依据的质量抗辩,利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明确被告举证不能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彻底击穿对方拖延、拒付劳务工资的理由。
法院充分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护劳务提供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判令雇主全额清偿拖欠工资,有效打击了恶意拖欠务工报酬的违约行为,为基层劳务人员维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