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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涉案流水超130万、涉多名被害人,律师辩护成功获缓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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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殷先平律师
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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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大额流水、多名被害人的高风险帮信案件,实刑概率极高。律师精准挖掘自首、认罪认罚核心从宽情节,采取务实高效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规避牢狱之灾,保全当事人社会信誉与未来发展空间。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9月14日

代理律师:殷先平(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本案被告人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典型的高涉案金额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属于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涉网犯罪范畴,案件涉案规模大、追责风险高。帮信罪作为当前高发网络刑事犯罪,涉案流水高、关联被害人多的案件,量刑普遍偏重,极易判处实刑,对当事人个人前途、职业发展、子女政审均会造成重大影响。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本案被告人苏X通过网络结识涉案上线人员,在明知对方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建材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U盾、账户密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核心资金结算工具,全部提供给上线人员用于网络资金走账结算。

 

经司法核查统计,被告人出借的对公账户在涉案期间累计接收流转资金高达XXX.2元。其中,明确核查属实的诈骗被害人资金共计662120元,涉及7名不同被害人,仅咸宁市咸安区本地一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就高达148900元。结合法律规定,本案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人数较多,已达到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被告人于2024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案件前期当事人处于羁押状态,刑事追责风险极高。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并给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为最大程度降低刑事处罚后果、争取从轻处理、避免牢狱之灾,被告人家属委托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殷先平律师担任本案一审专属辩护人,全程负责本案庭审辩护、量刑争取等全部法律服务工作。

 

二、我方辩护诉求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多次会见在押当事人,全面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银行流水、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及侦查证据,精准梳理案件事实与全部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本案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及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制定精准、务实的轻罪辩护策略。

 

庭审过程中,我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涉案罪名均无异议,主要围绕当事人法定从轻、从宽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核心诉求如下:

 

第一,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涉案行为,无隐瞒、无推诿,完全符合自首法定构成要件,依据刑法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归案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认罪态度诚恳,真心悔罪,全程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自愿接受司法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被告人本次涉案系法律认知薄弱、对网络资金结算犯罪边界辨识不足导致,无预谋犯罪意图、无主动诈骗他人的主观恶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较于主动网络犯罪更低。

 

综上,我方恳请人民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等全部从轻情节,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全面审查本案全部证据材料,核实案件事实、涉案流水、被害人受损情况,充分审查控辩双方的庭审意见。

 

经审理,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苏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法院全面采纳我方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依法认定被告人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苏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最终成功实现缓刑判决结果,当事人无需入狱服刑,彻底规避了实刑羁押带来的人生污点,最大程度降低了本次刑事案件对当事人个人、家庭及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取得同类大额帮信案件中的优质辩护效果。

 

四、案件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流水超130万元、涉及多名被害人的帮信案件,属于典型的情节严重情形,多数同类案件因涉案规模大、被害人损失明确,司法裁判尺度从严,判处实刑的比例极高,想要争取纯缓刑结果存在较大难度。

 

本案能够成功争取缓刑轻判,得益于精细化、专业化的刑事辩护工作。承办律师并未机械应诉,而是精准聚焦案件核心从轻量刑要点,牢牢锁定自首、认罪认罚两大核心法定从宽情节,通过规范的庭审质证、严谨的法理阐述,向法庭充分展示当事人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彻底、具备教育挽救条件的核心辩护观点。

 

同时,我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庭审流程,认可案件事实与罪名,消除控辩争议,让法庭能够重点考量当事人的从宽情节,最终完全采纳辩护意见及检察机关从轻量刑建议。

 

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网络过失型、主观恶性低、主动认罪悔过的涉网轻微犯罪,司法机关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给予初犯人员改过自新的机会。本次判决既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又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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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 2001年从事律师执业,有多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和基层社区工作经历,担任多家国家机关、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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