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6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殷先平(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案被害人)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因民间误会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我方当事人为普通务农人员,日常遵纪守法、无任何纠纷前科。2016年4月10日晚间,当事人在本村荒田区域作业期间,遭遇被告人无端误会冲突,最终遭受人身损害。
当晚20时许,被告人因怀疑我方当事人盗取其放置在田间的黄鳝笼,在无实质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与当事人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情绪失控,就地拾取铁器工具,直接刺伤当事人左大腿,造成当事人左大腿贯通伤。案发后,当事人身体严重受损,疼痛剧烈,紧急前往多家医疗机构救治,先后在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咸宁市中心医院、武汉协和医院接受检查与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时长8天,产生大额医疗开支及交通、护理、误工等多项经济损失。
经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鉴定,当事人本次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已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标准,公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诉。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以被告人系二级残疾、依靠低保生活、无收入来源为由,抗辩自身无赔偿能力,意图推脱、减免民事赔偿责任,致使我方当事人合法经济损失迟迟无法得到弥补。
为依法维X、足额追回全部损失,当事人正式委托殷先平律师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专属代理人,全权负责本案民事索赔、庭审举证、质证及维X工作。
二、我方诉讼请求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本案损害事实、就医凭证、鉴定报告及相关法律依据,精准核算当事人因本次故意伤害行为产生的全部法定损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完整、合规的诉讼主张,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
2、判令被告人全额赔偿当事人本次受伤产生的医疗费34324.65元;
3、判令被告人赔偿当事人因受伤休养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4、判令被告人赔偿当事人跨市就医、复诊产生的交通费用2000元;
以上各项赔偿款项合计50699.32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全额支持我方民事索赔诉求,判令被告人一次性付清全部赔偿款项,依法全面维护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
庭审中,针对被告人一方提出的无赔偿能力、请求减免赔偿的抗辩观点,我方律师明确答辩:被告人残疾、低保状态不属于法定免责、减责事由,其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及大额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完整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自身特殊情况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本案刑事及附带民事部分,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伤情鉴定结论、就医票据、各项损失凭证及双方庭审意见,对本案刑事追责及民事赔偿作出完整判决。
刑事部分: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其认罪、被害人谅解、残疾、无前科等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民事赔偿部分: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我方代理律师的举证及维X意见,严格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核算当事人合法损失,剔除无证据支撑的超额主张,最终依法认定我方当事人合法经济损失共计38147.51元,判决被告人全额赔偿,款项限期一次性付清。
本案最终实现刑事追责到位、民事损失全额支持的维X结果,成功打破对方“无能力赔偿”的抗辩借口,全面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X难点案件。被告人存在二级残疾、低保无收入的特殊情况,司法实践中此类被告极易出现赔偿落空、判决难以执行、损失无法弥补的情况,被害人维X难度极大。
本案办理核心难点,在于对抗被告人的无赔偿能力抗辩,固定完整损害证据、精准论证赔偿合法性,打消法院酌定减免赔偿的裁量空间。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整理全套就医票据、住院记录、交通凭证,严格依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逐项举证、逐条质证,精准区分法定赔偿项目与超额诉求,既保证诉讼合法合规,又最大化锁定当事人实际损失。
同时,我方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被告人自身生活困难不属于减免侵权赔偿的法定理由,有力驳斥对方抗辩观点,引导法院优先保护无辜被害人的受损权益。最终在被告人特殊困难的前提下,依然实现全部合法损失全额判决支持,完整实现被害人维X诉求。
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刑事被害人维X不仅需要追究对方刑责,更需要专业律师精细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才能真正把纸面权益转化为实际赔偿,避免被害人“受伤又破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