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因房屋拆迁安置问题,与某公司、某事务所签订安置协议,约定安置用房位于某地块,为期房。安置房交付时,刘X认为房屋存在节能保温不达标、电梯设计不符标准等质量问题。2019年3月,刘X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行政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质量问题。该局收到申请后,认为该事项属于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遂将材料转送该局处理并要求答复,但未将转送情况告知刘X。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审理期间作出了书面答复。刘X认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不作为违法并责令查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否为适格的履职机关,以及其未直接答复原告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原告主张,根据相关条例,被告具有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其签收申请后未查处、未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告答辩称,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涉案工程位于某区,应由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被告委托代理人王XX指出,被告收到申请后已转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不存在置之不理的情形。且未告知转办事项对原告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请求驳回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涉案安置房位于某区,应由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被告不具有原告所诉的相应职责。被告收到申请后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调查处理,虽未及时告知原告存在工作不足,但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且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作出书面答复,原告如不服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告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刘X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