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04年9月,俞X取得某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在某村建设住宅。2010年底,俞X正式动工建设。2011年11月,某县规划局作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任某、胡X不服,向某市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某市规划局经审查认为,俞X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早已失效,其建房行为属于未取得许可而进行建设;某县规划局在未依法处理擅自建设行为的情况下直接核发确认书,程序严重违法。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涉案确认书,并责令某县规划局限期履行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俞X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被驳回后,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俞X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已自行失效,其建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二、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及程序是否合法。俞X上诉主张其于2004年动工建房,许可证未失效,且复议决定对其行为定性存在矛盾,测量报告不准确。某市规划局答辩称,俞X未在有效期内建房且未申请延期,许可证已自动失效,其2010年动工属擅自建房,某县规划局未查处即核发确认书属严重违法,复议决定合法。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俞X领取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动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许可证已自行失效,其2010年动工属未取得许可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某县规划局径行作出确认书缺乏前提,某市规划局撤销该确认书并责令履行查处职责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虽复议决定适用依据存在瑕疵,但不影响结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俞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