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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付XX信用卡诈骗案——犯罪情节轻微获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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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偿还全部透支本金,且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至2021年间,付XX(化名)先后在七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消费,累计本金达12万余元。为逃避债务,付XX曾采取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债务核销”协议、更换联系方式等手段躲避银行催收。2025年,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辩护过程

辩护人介入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付XX在案发后积极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已挽回银行全部经济损失;第二,付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第三,付XX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第四,付XX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辩护人据此请求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付XX全额还款的银行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坦白供述材料等证据,并充分论证了本案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付XX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付XX在案发后积极偿还全部透支本金,且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虽然刑事追责终止,但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付XX处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建议后,依法对付XX作出1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典型实践。相对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行刑反向衔接,确保“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实现了“罚当其错”的法治效果。

本案的启示在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条件。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起诉后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对此有充分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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