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等诉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XX (2022)浙 02 民初15XX号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成立。原告作为投资者,因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观点和成果:
胡亚兰律师团队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主张:
1、被告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案涉对外担保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在发生巨额对外担保事实后,未按照法律、监管规定及时以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且在2013-2015年年度报告中始终隐瞒该重大担保事项,未向市场公开相关信息,构成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该行为违反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2、原告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揭露日之后继续持有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造成损失的,应认定原告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与被告的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应获得赔偿。
上述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46 941.2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