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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兰律师代理湖南某股份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胜诉!长沙中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投资者陈XX损失获全额支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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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兰律师在本案中精准适用《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成功论证原告在法定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的交易因果关系,有效反驳被告关于损失因果关系的抗辩,最终获得长沙中院对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间因果关系的全面认定,为陈某某赢得胜诉判决,充分彰显了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领域的专业实力与丰富实战经验。

案件详情

陈XX诉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湘01民初4XX号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31日,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XX号),并于2018年11月2日予以公告。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原告作为投资者,因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观点和成果: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的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结合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法规及交易金额占比等因素认定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损失因果关系,原告投资者陈XX是在2016年3月15日及以后,至2017年8月2日之前买入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可推定原告陈XX的损失与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上述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XX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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