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等诉某某证券投资者索赔诉讼案胜诉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粤 03民初95XX、9XX6、9XX8、9XX9、9XX6、9XX7、9XX0、9XX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粤民终1XX1-12XX号
案情简介:2025年3月28日,深圳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XX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XX号)。认定深圳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原告作为投资者,因深圳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观点和成果:
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我们提出以下主张:
1、深圳XX(【202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深圳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告虚增营收或利润、隐瞒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构成诱多型虚假陈述。被告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均为虚增营收或利润,该虚假陈述性质上相同或类似,时间上前后衔接,故被告前述年报虚假记载呈持续状态,而非多个独立虚假陈述;而隐瞒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发生在不同年度,时间上不具有连续性,故构成两个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
2、深圳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定期披露事项和及时披露事项,本身属于重大事件。2023年4月27日深圳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当日,公司股价下跌 6.4%,与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1元/股相比,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跌至17.99元/股, 跌幅达14.33%。据此年报虚假记载的内容具备重大性。2024年7月26日深圳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收到< 取保候审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股价并没有明显的下跌,但之后十个交易日股价相比公告日下跌12.72%,而同期,深证成指下跌1.66%,创业板指下跌2.65%,深圳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价下跌幅度明显大于同期大盘;且前述公告发布后,交易量比之前有明显的放大。基于此,涉刑重大遗漏的内容亦具备重大性。
3、原告投资者在两次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更正日之前交易深圳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损失因果关系。
上述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深圳XX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原告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