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等诉陕西某高科技公司投资者索赔诉讼案胜诉获赔
案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陕01民初2XX号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6日,陕西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载明,陕西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XX号),认定陕西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被告陕西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观点和成果:
我们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主张:
1、《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陕西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自2016年至2020年期间连续开展虚假的、不具备实质业务的专网通信贸易业务,且在2016年至2020年年报中,该业务虚增的营业收入和当期利润不仅金额大,而且占比高。同时,2022年8 月13日陕西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股价跌停(下跌了9.96%),且公告后连续5个交易日股价一直处于下跌趋势。基于上述情况,应当认定陕西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不仅实质性地影响投资人的交易决策,而且对陕西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具有 “重大性”。
2、原告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了陕西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交易因果关系,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损失因果关系。
上述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陕西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各原告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