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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兰律师代理XX某集团股份隐瞒实控人被留置虚假陈述索赔案二审维持胜诉!广东高院终审认定迟延披露重大事件构成虚假陈述,连续三日跌停充分佐证重大性,投资者损失获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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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兰律师在本案中精准锁定实控人被纪检监察机关留置未及时披露的违法事实,创新运用揭露后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的客观数据充分论证虚假陈述重大性,成功获深圳中院一审及广东高院二审全面支持,为投资者赢得终审胜诉,充分彰显了处理实控人涉刑类重大敏感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专业敏锐度与扎实论证能力。

案件详情

黄XX诉XX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粤03民初64XX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粤民终 27XX

案情简介:2022年7月23日,XXXX公司公告收到XX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经查明,XXXX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XXXX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乔某某于2022年3月31日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XXXX事、总经理侯某某于2022年4月1日签收相关通知书后, 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导致XXXX公司直至2022年4月15日才披露上述事项。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被告XXXX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观点和成果:
胡亚兰律师团队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主张:

1、XXXX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事件属于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XXXX公司未及时依法披露上述重大事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2、XXXX公司披露上述事项起连续三个交易日,股价分别下跌10.01%、10.00%、9.96%,可见虚假陈述的揭露导致股价发生明显变化,XXXX公司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

3、原告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了XXXX公司股票,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交易因果关系,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损失因果关系。

上述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XXXX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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