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诉XX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粤03民初64XX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粤民终 27XX号
案情简介:2022年7月23日,XXXX公司公告收到XX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经查明,XXXX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XXXX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乔某某于2022年3月31日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XXXX事、总经理侯某某于2022年4月1日签收相关通知书后, 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导致XXXX公司直至2022年4月15日才披露上述事项。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被告XXXX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观点和成果:
胡亚兰律师团队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主张:
1、XXXX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事件属于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XXXX公司未及时依法披露上述重大事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2、XXXX公司披露上述事项起连续三个交易日,股价分别下跌10.01%、10.00%、9.96%,可见虚假陈述的揭露导致股价发生明显变化,XXXX公司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
3、原告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了XXXX公司股票,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交易因果关系,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损失因果关系。
上述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XXXX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