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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律师代理主某乙委托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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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潘某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主某乙的代理人,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了“否定合同相对性”的抗辩策略。通过细致梳理微信聊天记录与资金流向,有力证明了主某乙仅是出借账户,未参与委托事务洽谈,也未从中获利。庭审中,潘某律师紧扣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成功切断主某乙与案涉纠纷的法律关联。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对主某乙的全部诉请,成功免除当事人的债务责任,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8月,被告主某甲向原告蒙某声称能为其子安排某市林业系统或树木园的稳定工作,需支付30万元费用。蒙某同意后,主某甲指示其将款项转入被告主某乙的银行账户,并授意转账时备注“借款”。同年8月21日至26日,蒙某分三次向主某乙的某银行账户转账共计30万元。此后,主某甲未能落实工作事宜。经蒙某催讨,主某甲于同年11月分四次退还8万元,剩余22万元未退。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22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主某甲未到庭答辩。主某乙辩称其非适格被告,仅是因主某甲称账户被冻结而代为收款,未参与委托事务亦未获利。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主某乙是否为案涉委托合同的适格主体及受托人;二、案涉委托合同的效力及款项返还责任的承担。主某乙主张其与原告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收款行为系受主某甲指示,款项均由主某甲支配。原告则主张两被告系合作关系,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法院需根据双方证据及资金流向,查明委托合同的相对方及合同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蒙某与被告主某甲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虽案涉款项转入主某乙账户,但该账户信息由主某甲提供并授意转账,主某乙未参与委托事务的洽谈与办理,故主某乙并非案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因委托安排工作违反公开、择优的就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委托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主某甲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主某甲返还原告蒙某2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驳回原告蒙某对被告主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保全费一千六百余元,合计六千余元,由被告主某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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