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11月28日,被告吴某以生病住院急需交纳住院费为由,向原告黄某提出借款。原告黄某于2024年11月28日至11月29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分三次向被告吴某转账共计1万余元(分别为五千元、五千元、二百余元),被告均于当日接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亦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出院后,以公司事务繁忙为由拖延还款。自2025年10月11日起,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促被告还款,双方就还款方案多次协商未果。被告随后将原告微信拉黑,拒接电话且不回复短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黄某委托潘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及维权法律服务费三千元。被告吴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某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及被告应否承担还款责任;二是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应否得到支持;三是原告主张的维权法律服务费用三千元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电子凭证足以证明借款交付事实。被告在微信沟通中仅对还款时间有异议,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未提出异议,构成自认,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
针对焦点二,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但被告逾期还款客观上造成了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焦点三,双方未就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达成合意,且该费用并非必须发生的诉讼费用,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某到期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万余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三千元法律服务费缺乏合同基础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某法院判决:一、被告吴某归还原告黄某借款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以1万余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自2025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十余元,由被告负担五十元,原告负担十余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