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在共同从事家政工作过程中相识。2024年4月,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办理香港务工劳工证,并向被告支付1.8万余元用于办理该证件。被告出具收据,承诺办理不成功全款退。付款后,被告多次在微信上表示正在申请及提交资料,让原告等待通知。至2024年10月,原告询问进度,被告仍表示需等待。因劳工证迟迟未办理成功,原告要求被告退款。2025年2月,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退还二千元,并承诺于当月25日退回剩余1.6万余元。原告同意该退款方案,但被告仅在26日支付一千元,余款1.5万余元至今未退。原告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1.5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剩余合同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认为双方合同关系事实明确,合法有效,被告拒不履行退款义务构成严重违约。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劳工证而支付1.8万余元,因劳工证未办理成功,经原告追讨,被告同意退还且已退回三千元,尚欠1.5万余元,其应当按约定退回给原告。被告承诺退款日期但仅部分履行,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劳工证,因未办理成功,被告同意退款,尚欠1.5万余元应当按约定退回。被告逾期未全额退款,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综上,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1.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以1.5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减半收取九十余元,由被告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