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8月10日至2024年9月21日期间,被告陈某通过微信陆续向原告杨某提出借款请求。杨某同意出借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陈某出借款项53笔共计5.3万余元,并通过支付宝收款码转账2笔共计三千九百余元。大多数转账后,双方会对借款总额进行结算并确认。2024年9月21日,双方确认借款总额为5.4万余元。此后,陈某继续向杨某提出借款要求,杨某亦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024年10月5日,杨某与陈某在微信确认借款总额为6.4万元,陈某承认尚欠杨某6.4万元。此后杨某催促还款,陈某持续拖延推诿,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杨某遂委托潘某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返还借款6.4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陈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某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具体借款金额;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计算标准。针对焦点一,原告杨某提供了微信个人信息页面、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交易流水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6.4万元的事实,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针对焦点二,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利息,但被告经催告后仍未还款,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主张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法院向陈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为2025年7月6日,故逾期利息应自该日起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借款6.4万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4万元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从2025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计算。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6.4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6.4万元为基数,从2025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0%计算);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