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原在同一工厂打工相识。2023年期间,被告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基于双方信任,通过现金交付及某平台转账等方式,累计向被告出借资金共计八千余元。2023年6月4日,原告通过某平台发送信息向被告核对账目,明确表示被告欠款八千余元,被告回复确认并承诺于当月十五日先偿还四千余元,剩余款项后续偿还。此后,被告仅于2023年9月1日及10月31日通过某平台向原告转账还款共计两千五百余元,未能按约履行还款承诺。2024年9月2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五百余元,原告依约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六千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始终拖延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潘某律师诉至某市人民法院(案号:(2025)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六千余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具体尚欠的借款金额;二是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李某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庭审中,潘某律师代理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某平台聊天记录、二维码、转款回单及支付凭证等多项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以及原告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针对利息主张,潘某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利息计算的基数、起算时间及适用利率标准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论证。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六千余元的事实,有双方的聊天记录及某平台转账记录为凭,足以认定。被告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六千余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因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利息未作明确约定,原告主张从2023年3月1日起计算利息,法院不予全部支持,依法认定本案利息应自起诉之日(2025年6月17日)起计算。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六千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六千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上述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二十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