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通过案外人叶某认识被告张某。2012年4月至6月期间,原告分多次向被告转账共计16万元,被告随后出具借条,确认借款16万元,约定月息5分,每月10号付息。此后,被告仅支付至2012年10月共计五个月的利息,未归还本金。原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潘龙利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39.9万余元等合计55.9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特别是部分款项通过案外人转账且未备注收款人姓名的效力认定;第二,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及被告已支付的高额利息应如何依法抵扣本金,特别是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率保护上限的溯及力适用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合银行转账记录、案外人汇款凭证及借条,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月息5分超过法定上限。被告已支付的4万元利息中,超出当时法定保护上限(年利率36%)的1.6万元应依法从本金中扣除,扣除后剩余本金为14.4万元。对于未付利息,法院支持按年利率24%及LPR四倍分段计算。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4.4万元;被告张某支付相应利息(以14.4万元为基数,分段按年利率24%及LPR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九千七百余元及公告费四百元,由被告负担八千八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