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罗某与被告覃某曾是恋人关系,双方曾在某市同居生活。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罗某通过微信向覃某多次转账,金额分别为一千元、一千元、三千余元、五千元、五千元、一千元、五百元、两千元,共计1.9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罗某多次催要欠款无果。2025年12月初,罗某通过短信向覃某催讨,覃某回复称可分期偿还。罗某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覃某偿还借款1.9万元及利息。覃某辩称转账系赠与,且已过诉讼时效。潘律师接受罗某委托后,详细梳理了双方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指导当事人固定了微信转账凭证及催款短信等核心证据,为诉讼奠定坚实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二:其一,涉案款项的性质认定,即1.9万元转账究竟是民间借贷、无偿赠与还是同居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其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针对焦点一,潘律师在庭审中强调,虽然双方存在恋爱关系,但部分转账金额较大,明显超出正常恋爱交往的日常消费水平,且被告在催款短信中明确表达了分期还款的意愿,足以印证借贷合意。针对焦点二,潘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且被告的回复已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原告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定时效要求。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潘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恋爱期间低于三千余元的转账共计九千元,应认定为维持感情及同居生活的消费支出,被告无需返还。剩余1万元转账超出日常支出,结合被告承诺还款的短信记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关于诉讼时效,因未约定还款期限,且被告曾明确表示分期还款,故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某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覃某向原告罗某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自立案之日2026年1月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