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9月,原告侯某与被告金某、吴某签订《合作经营管理协议书》,共同合伙承包某建筑公司中标的某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由吴某作为责任人、金某作为担保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签订后,侯某分四次向金某账户转款共计4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后因合伙事务中经常出现意见分歧,导致无法共同经营。2022年3月29日,三方协商一致签订《退出合作经营管理协议书》,确认侯某投入资金400万元,前期已退还50万元,余额350万元。协议约定金某、吴某对侯某除剩余本金外,以利息形式共计136万元作为补偿。金某、吴某需在2022年4月9日前退还350万元本金,4月14日前退还利息102万元,剩余34万元利息于2023年3月28日前支付完毕。此后,二被告陆续转款共计452万元,加上前期退还的50万元,尚欠剩余34万元未支付。经多次催促无果,侯某遂委托潘龙利律师等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欠款34万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退伙协议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被告吴某辩称:首先,原告在合伙项目尚未完工的情况下提前退出并收款,构成实质违约;其次,原告投入的资金全程应按符合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7%的四倍计算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再次,因原告退出导致二被告风险及经营成本加大,造成项目亏损,原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后,原告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财产保全给被告带来的损失。被告金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潘龙利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从合同契约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指出《退出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已构成根本违约,其关于项目亏损及原告违约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署的《合作经营管理协议书》及《退出合作经营管理协议书》均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及履行情况,二被告仅返还502万元,剩余34万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返还。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虽协议表述为“34万元利息”,但结合协议关于“以利息形式共计136万元作为投入资金的补偿”的约定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该34万元实际系对原告退出合作经营的补偿款项。原告以该补偿款为基数要求承担逾期支付利息,并无不妥,起算时间亦符合约定。被告吴某关于利息过高及原告提前退出构成实质违约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34万元及利息(以34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保全费二千余元,合计五千余元,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