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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卢建军律师代理夏X寻衅滋事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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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卢建军律师在代理夏某寻衅滋事案期间,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首先,在案发后迅速介入,指导当事人如实供述,成功争取到坦白情节;其次,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与公诉机关有效沟通,确保量刑建议的合理性;最后,积极协助当事人家属与被害人协商,促成赔偿与谅解,为当事人争取到拘役五个月的轻判结果。卢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高效的危机处理能力,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某月某日,被告人郑X、夏X、黄X等人在某市某区某酒吧饮酒。凌晨3时许,郑X在洗手间偶遇被害人黄X甲的女友刘X,因琐事发生口角。夏X见状上前帮忙,与黄X甲等人发生推搡,后被酒吧工作人员劝离。离开酒吧后,双方矛盾未平息。郑X与黄X在某大厦一楼找到黄X甲,夏X持啤酒瓶赶到现场。在冲突中,夏X用啤酒瓶击打黄X甲头部,黄X则用手勾住上前帮忙的被害人褚X脖子并将其甩倒在地,导致褚X头部着地。经鉴定,褚X、郑X为轻微伤,黄X甲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黄X主动赔偿褚X3万元、赔偿黄X甲4万元,均取得谅解。郑X、夏X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黄X亦主动到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处罚尺度。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对郑X、夏X判处拘役五个月,对黄X判处拘役四个月。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或如实供述情节,认罪认罚,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法院需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自首情节、赔偿谅解情况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公正裁判。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X、夏X、黄X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郑X、黄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夏X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相关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郑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夏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黄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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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耕法律实务二十年。本科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院,获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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