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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案例|涉未成年人强制猥亵案侦查阶段争取不批捕的辩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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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鹿律师 在线
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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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核心价值在于将逮捕必要性作为独立维度系统论证。马明鹿律师首次会见即采集当事人无前科、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等信息,在审查逮捕的七日窗口内提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当面沟通,论证当事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并提出取保候审替代方案,打破"涉未成年人必然批捕"的误解,最终推动不批捕,当事人取保获释。

案件详情

办理机关:上海市某区公安局(侦查阶段)、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


案情简介

木X(化名)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本案中对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这一因素使得案件在初期阶段受到办案机关的高度重视,木X被拘留后被送往看守所羁押。

木X到案后对案件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家属对案件的处理走向和木X能否在侦查阶段获释存在较大担忧,尤其担心对方为未成年人的因素会导致木X必然被批捕。

公诉机关尚未介入,案件处于侦查和审查逮捕阶段。木X家属在木X被拘留后第一时间委托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马明鹿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介入辩护。


办案经过

马明鹿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刑事拘留后的24小时内完成首次会见,从三个方向同步展开工作。

第一步:会见的策略性安排

马明鹿律师在首次会见中重点围绕逮捕必要性展开信息采集。会见中重点确认了以下内容:木X在此次到案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家庭关系正常,有固定家属在上海居住,不存在逃跑或妨碍侦查的风险。

这些信息对于后续论证"无逮捕必要"具有直接意义。逮捕的适用条件不仅看涉嫌罪名的严重程度,还需要评估社会危险性和妨碍诉讼的可能性。木X的个人情况和家庭背景为论证"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提供了基础。

第二步:案情梳理与风险评估

马明鹿律师通过会见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把握,随后对案情进行了系统评估。评估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指控的事实是否有充分的客观证据支撑,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案件本身是否存在定性争议空间。

马明鹿律师注意到,本案的证据体系中,客观证据相对薄弱,指控主要依赖言词证据。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和内容的真实性需要更加严格的审查。这为后续的法律意见书撰写确定了方向。

第三步: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沟通

马明鹿律师在完成案情梳理后,从三个层面撰写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在审查逮捕阶段提交检察院:

第一层,逮捕必要性审查。围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论证木X不具备"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法定条件。重点说明木X无前科、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家属愿意提供保证等个人情况。

第二层,证据体系分析。论证现阶段证据尚存在需要进一步查证的问题,案件本身存在合理的辩护空间,不宜在证据尚未充分固定的情况下采取最严厉的羁押措施。

第三层,替代措施建议。提出以取保候审替代逮捕的可行性方案,包括家属保证、定期报到、限制出行等措施,确保在保障诉讼进行的前提下,降低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限制。

提交法律意见书后,马明鹿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当面沟通,就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和逮捕必要性作了进一步交流。


案件结果

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审阅了马明鹿律师提交的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经审查后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木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木X在被刑事拘留后获得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院认定不批捕的理由为:木X无前科记录,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不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法定条件。现阶段证据尚存在需要进一步查证的问题,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进行,无需采取逮捕措施。对方为未成年人的因素在审查中受到重视,但逮捕必要性的判断标准不受此因素直接影响。


马明鹿律师|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性侵犯罪研究及辩护部主任

  • 主攻领域:强制猥亵罪等性侵类刑事案件刑事辩护
  • 业务特长
    1. 侦查阶段:区分熟人纠纷与刑事猥亵,重点争取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1. 审查起诉阶段:共同犯罪从犯认定与加重情节审查,推动不起诉、量刑降档
    1. 审判阶段:构成要件差异化对照与罪名定性辩护,争取重罪变更、量刑从轻、缓刑适用
  • 办案地域:长期办理上海各区强制猥亵罪案件,熟悉上海本地公检法在"强制手段"认定与共同犯罪量刑均衡上的裁判尺度
  • 团队要求:每个案件均亲自会见、亲自阅卷、亲自撰写法律意见书、亲自出庭辩护,杜绝流水线作业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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