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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案例|上海强奸罪酒后报案证据不足不起诉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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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马明鹿律师 在线
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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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核心突破点在于用客观证据反向检验言词证据。通过四次笔录比对锁定陈述矛盾,再以监控、伤情、DNA三类客观材料证明"接触"不等于"违背意志",把辩护重心从事实争辩拉回到证明标准审查,最终推动存疑不诉。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X(化名)因涉嫌强奸罪被上海市某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报案人李X(化名)系与孙X相识的朋友。案发前一晚,多人共同聚餐饮酒,次日上午李X至公安机关报案,称前一晚遭孙X强奸。案件尚处于审查起诉环节,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拟以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审查把关。孙X家属委托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马明鹿律师介入辩护,案件由马明鹿律师本人主办,全程亲自办理。辩护人马明鹿律师系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性侵犯罪研究及辩护部主任。

办案经过

马明鹿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赴上海市某区看守所会见孙X,详细还原事发当晚的完整时间线与饮酒程度,固定对辩护有利的陈述基线。

阅卷阶段,辩护人对报案人李X的四次询问笔录作逐次比对,发现关于是否明确拒绝、是否处于意识不清状态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关键情节出现反复。随后,辩护人围绕客观证据展开反向对照:一是调取出事场所及沿途的监控录像,固定双方进出时间与肢体状态;二是审阅伤情记载与衣物痕迹,未发现与强奸指控相吻合的印证;三是就DNA检材的指向性作法律评价,向检察机关说明DNA仅能证明接触,不能证明违背妇女意志。

结合上海本地对酒后报案类强奸案件的证据裁判尺度,辩护人撰写并提交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法律意见,逐项指出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及客观证据的缺失,主张现有材料远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未能达到强奸罪"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孙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孙X未被提起公诉,未留下刑事犯罪记录。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律科普与律师业务介绍内容,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法律意见或承诺。文中案例均经脱敏及模糊化处理,人物均为化名。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辩护策略应由执业律师根据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确定。

律师简介

马明鹿律师|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性侵犯罪研究及辩护部主任

  • 机构背景: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内设刑事辩护中心,律所刑事案件统一交由该中心办理。刑事辩护中心是专职刑事办案机构,只办理刑事案件,不承接民商事业务。中心下设性侵犯罪研究及辩护部、经济犯罪辩护部、暴力犯罪辩护部、毒品犯罪辩护部、新型犯罪辩护部、职务犯罪辩护部、刑民交叉辩护部、刑事合规部八个专业部门。
  • 主攻领域:强奸罪等性侵类刑事案件刑事辩护
  • 业务特长
    1. 侦查阶段: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会见,固定有利证据、梳理证据矛盾,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1. 审查起诉阶段:全卷阅卷质证,围绕"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开展构成要件分析,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
    1. 审判阶段:围绕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界限开展罪名定性辩护,开展量刑情节论证与类案检索
  • 办案地域:长期办理上海各区强奸罪案件,熟悉上海本地公检法在"违背妇女意志"认定上的裁判尺度
  • 主办要求:所有案件均由马明鹿律师本人主办,亲自会见、亲自阅卷、亲自撰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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