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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案例|恋人关系报案后侦查阶段推动撤案的辩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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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马明鹿律师 在线
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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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核心价值在于侦查阶段的证据保全和系统化论证。马明鹿律师24小时内完成首次会见,引导家属完整保留电子数据,申请调取监控录像,将零散证据串联为完整时间线,以三层论证的法律意见书向公安机关展示证据体系中的合理怀疑,最终推动撤案,当事人恢复自由且不留犯罪记录。

案件详情

办理机关:上海市某区公安局


案情简介

郑X(化名)与周X(化名)系恋爱关系,交往约半年。某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周X当晚前往派出所报案,称被郑X强奸。公安机关当日立案并对郑X刑事拘留。

报案前两人正处于感情波动期,此前也有过争吵后和好的经历。郑X到案后坚称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否认存在暴力或胁迫行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在恋人关系背景下,如何判断事发时双方的真实意愿。

公诉机关尚未介入,案件处于侦查阶段。郑X家属在郑X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委托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马明鹿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介入辩护。


办案经过

马明鹿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会见,随后从三个方向同步展开辩护工作。

第一步:双方交往轨迹的系统还原

马明鹿律师引导郑X家属完整保留了两人近三个月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和转账记录。梳理后发现几个关键事实:事发前两天,周X曾主动给郑X发消息约见面;事发当天下午,两人在微信上正常聊天,无争吵或异常;事发后郑X照常给周X发消息询问晚餐吃什么,周X也正常回复。

团队将上述记录按时间线制成图表,标注出双方互动的内容和频率,用以说明两人之间存在稳定的恋爱关系,事发前后均保持着正常的交往状态。

第二步:事发当日行为轨迹的客观印证

马明鹿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了事发当日两人共同出现的场所监控录像。画面显示两人在餐厅就餐时互动正常,有说有笑;离开时并肩而行,周X自行拎包、看手机、正常行走,无任何抗拒或不适的外在表现。

马明鹿律师将监控记录与周X报案时的部分陈述作了比对,客观行为轨迹与报案内容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这些差异直接关系到"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核心构成要件的认定。

第三步: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

马明鹿律师从三个层面撰写了法律意见书,提交公安机关:

第一层,客观证据分析。将微信记录、监控录像等串联为完整时间线,说明双方在事发前后的交往状态和周X的外在行为表现,均指向自愿交往的事实基础。

第二层,言词证据审查。周X的三次询问笔录中,关于事发时的具体行为和自身状态的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部分细节缺乏客观证据支撑。

第三层,法律适用论证。围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论证在恋人关系背景下,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合理可能,案件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经审查马明鹿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及附随证据材料,结合补充调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违背妇女意志"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撤销案件。郑X在被刑事拘留后获释。

公安机关认定撤案的理由为:现有证据体系中,客观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事后互动记录)所反映的双方交往状态和行为表现,与报案陈述之间存在多处不一致。这些不一致叠加后,达到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案件在侦查阶段终结,未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


马明鹿律师|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性侵犯罪研究及辩护部主任

  • 主攻领域:强奸罪等性侵类刑事案件刑事辩护
  • 业务特长
    1. 侦查阶段:客观证据时间线重构与电子数据保全,重点争取撤案、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1. 审查逮捕阶段:言词证据矛盾审查与客观行为比对,推动不批捕
    1. 审判阶段:构成要件差异化对照与罪名定性辩护,争取罪名变更、量刑从轻、缓刑适用
  • 办案地域:长期办理上海各区强奸罪案件,熟悉上海本地公检法在"违背妇女意志"认定上的裁判尺度
  • 团队要求:每个案件均亲自会见、亲自阅卷、亲自撰写法律意见书、亲自出庭辩护,杜绝流水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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