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丁XX,委托杨霞律师、实习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马XX、马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 40 万元,仅陆续归还部分款项,重新出具借条确认欠付本息,后续仍拖欠不还。原告起诉主张偿还剩余本息,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二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杨霞律师完整整理转账记录、前后两份借条、还款流水、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票据全套证据;庭审清晰核算每笔还款,依法将过高利息调整为 LPR 四倍法定标准,完整陈述全部诉讼请求对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转账凭证、借条足以证实借贷关系真实成立,二被告为共同借款人,负有共同还款义务;
- 双方原约定月息 3% 超出法定上限,法院按一年期 LPR 四倍分段抵扣核算本息;
- 借条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原告已实际支出,应予支持。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判决内容
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本金 224810 元、截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利息 19108 元,后续利息按 LPR 四倍计算至清偿完毕;支付保全担保费 500 元、律师费 8000 元;案件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大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