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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工程款维权,杨霞律师代理总包追回大额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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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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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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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霞律师代理总包企业,系统整理施工合同、付款流水、造价鉴定、监理处罚全套证据,庭审逐项核对应付、实付、代垫费用,清晰论证劳务方违约及四百余万元超付工程款事实。法院采纳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合同解除、劳务公司返还429万余元超付款,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对方承担,为委托人挽回大额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委托杨霞律师、樊X某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一:建筑劳务公司;被告二:汪XX,劳务公司独资股东,远程视频应诉。 原告将主体工程分包给被告劳务公司施工,因对方工期、管理违约,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经造价鉴定核算工程量,原告累计付款、代垫费用远超应付工程款,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超付工程款四百八十余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主张独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杨霞律师梳理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全部付款流水、代垫租赁凭证、监理处罚材料、造价鉴定报告、企业工商信息等全套证据;庭审逐项核对已付、应付、代垫、应扣款项,论证劳务方违约、超付工程款事实,主张股东财产混同应连带担责,完整发表质证与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1. 劳务方工期、管理严重违约,双方一致认可合同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解除;
  2. 结合造价鉴定、付款凭证核算,原告合计支出 1209 万余元,应付工程款 779 万余元,劳务公司需返还超付 429 万余元;
  3. 无证据证实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驳回连带担责诉求;合同未约定资金占用利息,该诉求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判决内容

  1. 确认双方施工合同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解除;
  2. 劳务公司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超付工程款 XXX.76 元;
  3.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劳务公司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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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霞律师,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民商法学专业毕业,曾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10余年,现任: 民商法学专业毕业, 曾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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