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委托外所律师代理; 被告一:萧X某,委托外所律师代理; 被告二:陈XX,委托杨霞律师、樊X某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蒋XX、王某某,经传唤未到庭。 原告系陈XX配偶,起诉确认陈XX向萧X某的大额转账、购车、家具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 550 万元现金、车辆及家具;陈XX抗辩款项为借款且已清偿,家具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原审被中院发回重审,法院另行合议庭审理。
办案经过
重审庭审中,杨霞律师整理银行还款流水、委托付款说明、家具采购凭证、债权债务材料、原告违规取证记录全套证据,逐项质证反驳原告全部诉求;重点论证 325 万元款项已全额返还、家具权属与原告无关、购车款系借贷,完整提交抗辩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陈XX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购车的赠与行为无效;325 万元已由萧X某亲属代为返还,无需再次退还;
- 案涉餐椅所有权不属于原告,原告无法主张返还;原告主张的其余大额赠与无充分证据佐证;
- 二被告主张款项为借贷但举证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适用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
判决内容
- 确认陈XX对萧X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 萧X某三十日内返还购车款 364300 元;
- 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