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甘X于2022年8月12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担任后端工程师,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应发工资为九千九百余元。2024年6月起,某公司无故将甘X月薪降至八千元,并在此前以违反制度为由克扣工资两千一百余元。因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2024年10月、11月工资,甘X于2024年12月2日通过微信和快递向公司技术部主管葛某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甘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克扣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王亚青律师接受甘X委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甘X的月工资标准及某公司降薪、扣款是否合法;二是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三是甘X被迫离职,某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庭审中,某公司辩称降薪系全员降薪且已开会通知,扣款系甘X违反制度,且未安排加班,不认可经济补偿。王亚青律师指出,某公司未能提供降薪及扣款的合法依据,且工资标准及公司效益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年休假争议,王亚青律师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准确核算了甘X应休未休的天数及折算比例,有力反驳了对方主张。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举证证明降薪及扣款的合法性,应承担不利后果,依法采信甘X月工资九千九百余元的主张。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甘X被迫离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甘X2024年10月至12月工资差额八千八百余元、2024年6月至9月工资差额七千六百余元、2023年12月及2024年2月扣发工资两千一百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八千一百余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4万余元。上述金额合计5.1万余元,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