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何X于2024年7月入职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安排至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从事营销业务。2024年11月,某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标该营销业务外包项目。2025年1月1日,何X劳动关系转移至XX公司,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25年2月,XXX调整误餐补助发放标准。2025年6月底,XX公司因白酒销售市场低迷,向何X等营销员发出召回通知及安置方案,拟进行调岗。双方未能就调岗及经济补偿达成一致。2025年7月3日,何X向XX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何X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XXX等三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误餐补助差额、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年终绩效、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返还工会费等各项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用工主体及劳动关系的认定。何X主张XXX对其进行直接管理并决定更换外包公司,属于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主张三家公司混同用工,要求确认与XX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各项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的认定。包括XX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工资、误餐补助差额、加班费、年终绩效,以及XX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XX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XXX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劳务外包,仅验收业绩,不直接进行考勤、排班和奖惩,不符合混同用工特征,故对何X主张与XX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予支持。何X非因本人原因从XX公司转移至XX公司,工作年限合并计算,XX公司承继劳动关系。关于经济补偿,XX公司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召回员工,双方未协商一致,何X提出解除劳动关系,XX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七千余元。关于加班费,何X作为营销员工作时间自由支配,打卡仅为获取误餐补助,不支持加班费。误餐补助差额、年终绩效等因缺乏依据或未提出异议,不予支持。最终裁决:确认何X与XX公司、XX公司在相应期间的劳动关系成立;XX公司支付何X经济补偿七千余元;驳回何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