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8月3日,原告欧X与被告赵X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赵X向欧X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2%。合同约定若违约,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赵X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欧X向赵X转账10万元。此后,赵X偿还了三个月利息共计六千元后,自2020年11月3日起未再还本付息。欧X多次催告无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武某、王亚青律师诉至法院。审理中,欧X根据法律规定及还款情况,主动对前期利息进行核算,将已还利息中超出法定保护上限的部分抵扣本金,将诉请本金精准变更为9.8万余元,并要求支付利息、律师费及确认抵押权优先受偿。被告赵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借款本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及金额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三是原告对抵押房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及欠款事实。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5.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律师费,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已实际发生。关于抵押权,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被告赵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欧X借款本金9.8万余元;二、被告赵X支付利息(以9.8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1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赵X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四、原告欧X对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两千九百余元,减半收取一千四百余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