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饲料公司与被告某农业公司签订《产品直供合同》,约定饲料供应及赊销付款等事宜,并明确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条款。被告冷X、谢X、谢X2、青X、张X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某农业公司提供最高额2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履行期间,某农业公司累计拖欠货款199.9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支付货款、内销费、违约金、律师费,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某农业公司应否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内销费、违约金、律师费;2. 内销费与逾期付款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及计算标准;3. 被告冷X、青X作为某农业公司员工,以受欺诈、胁迫及处于危困状态为由主张《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或撤销能否成立;4. 被告青X以主合同无经办人签字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以及关于债务冲抵顺序的抗辩能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某农业公司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货款199.9万余元及律师费1万元。关于内销费与违约金,法院酌情调整竞合期间的利率总和不超过LPR的4倍。关于保证责任,冷X、青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欺诈、胁迫或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其抗辩不予采纳;青X关于主合同无签字无效的抗辩于法无据。最终判决:某农业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99.9万余元、内销费3.8万余元、违约金2万余元及后续违约金、律师费1万元;被告冷X、谢X、谢X2、青X、张X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