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于2023年6月入职某公司北京XX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月基本工资1.5万元。2024年2月,某公司北京XX公司以李XX业务数据不实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XX认为系违法辞退,且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遂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李XX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因分公司已注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八千余元。某公司辩称,李XX存在谎报候选人业务流程、录入虚假客户联系方式等弄虚作假行为,系合法解除;且李XX入职未满一年,不享有法定年休假。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二、李XX是否享有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提交了系统流程数据、录音、核实截图等证据,证明李XX负责的候选人朱XX未收到录取通知却汇报已收到,且录入的某基金公司联系电话实为某物业公司职员张XX所有。李XX认可部分证据,但辩称属于工作瑕疵,未达解除程度。关于年休假,某公司提交年假申请记录证明李XX已使用2023年度年假1天,李XX经释明未提交入职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龄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李XX提交的虚假信息足以影响公司作出错误业绩认定,亦无证据表明造成损失,公司处罚不符合过罚适当原则,故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持李XX主张的3万元赔偿金。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因李XX未举证证明其入职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法院不予支持。因某公司北京XX公司已注销,民事责任由某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李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驳回李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