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宋XX因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法院作出(XXXX)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确认,某公司应向宋XX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三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某公司未履行义务,宋X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作出(XXXX)某法执字第XXXX号执行裁定,未发现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宋XX查询某公司工商内档得知,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150万元,股东李XX、李XX、谢XX分别认缴出资25.5万元、25.5万元、99万元,出资期限至2029年。2025年5月,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至10万元,由李XX全额认缴,并于同年7月完成减资变更登记。在此过程中,某公司未依法向已知债权人宋XX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宋XX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在减资及未出资范围内对(XXXX)某法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某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虽未届期满,但在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下,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是否应当加速到期,并由现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二,某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未依法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未向已知债权人宋XX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该减资行为对债权人是否发生效力,各时任股东是否应当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欠付宋XX的款项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经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具备破产原因。为平衡债权人与股东利益,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李XX作为现股东未实缴出资,应在尚未缴纳的1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某公司减资时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宋XX,实则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资行为对宋XX不发生效力。李XX、李XX、谢XX作为时任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法定减资程序及通知义务,应在各自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XX在未出资10万元范围内及减资15.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XX在减资25.5万元范围内、谢XX在减资99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