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戴X于2023年12月26日入职被告某科技公司,担任后端开发工程师,月薪1.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10日,戴X离职。被告法定代表人王X曾通过个人账户向戴X转账支付工资。戴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因对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1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万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9万余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六千余元。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是否应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差额及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微信工作群内容,足以证明其接受被告考勤管理并从事公司业务,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确认双方于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0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欠付工资,被告未举证已支付2024年9月1日至10月10日工资,法院核算为1.9万余元。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虽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违法解除,但被告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关于二倍工资差额,被告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判令支付12.6万余元。关于年休假,原告未能证明连续工作满12个月,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9万余元、经济补偿1.5万元及二倍工资差额12.6万余元,驳回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