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李X系朋友关系。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间,被告李X先后以生活困难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王X借款共计2.8万元。原告王X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逐项将款项支付给了被告李X。2024年7月21日,原告王X通过微信与被告李X确认借款2.8万元的事实,并在微信聊天中询问还款计划:“总共2.8万元,8月10日下午六点前还1.3万元,剩余1.5万元,每月25日前归还两千五百元。”被告李X回复“收到”。同日,被告李X向原告王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其向原告借款2.8万元,承诺于2024年8月10日下午六点前归还1.3万元,剩余1.5万元于每月25日归还两千五百元,如到期未还,原告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回欠款,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告,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亚青律师、武某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李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以及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王亚青律师在庭审中出示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和截图、《借条》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双方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以借款本金2.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2025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借款本金2.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两百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