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0月31日,原告某饲料公司与被告某农牧公司签订《产品直供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饲料,提货后60天内付款,逾期收取内销费及违约金,并承担追讨货款产生的律师费等。同日,原告与被告穆X、赵X、程X、冯X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四人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12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多次对账。截至2023年6月30日,某农牧公司尚欠货款29.9万余元。此后某农牧公司仅还款10万元,余款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农牧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9.9万余元及内销费、违约金、律师费,并要求四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农牧公司应支付的货款、内销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二、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三、穆X、赵X、程X、冯X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内销费与违约金,因合同约定内销费作为延期付款利息,且违约金标准未超法定上限,但两者竞合期间总和不得超过LPR的4倍,故法院依法对竞合期间的违约金利率予以调整。关于律师费,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已实际发生1.2万元,应予支持。关于保证责任,四名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应在1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农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某饲料公司货款19.9万余元、内销费4.8万余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8万余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某农牧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1.2万元;三、被告穆X、赵X、程X、冯X对上述债务在1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