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与被告某公司于2021年9月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岗位任职书》,约定杨X担任项目研发部门主编职位,月工资由基本工资3500元、岗位补贴11500元及工资单载明的每月固定部分5000元构成,每月应发工资合计2万元。某办公软件工资单显示,杨X连续10个月的工资详情中均包含一笔5000元的“报销”款项。后因某公司拖欠工资且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杨X被迫离职。杨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因该委出具超时未立案证明书,杨X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3年7月、9月、12月工资共计6万元。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某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杨X的每月应发工资标准应如何认定,以及被告某公司是否拖欠并足额支付了2023年7月、9月、12月的工资。某公司虽未到庭答辩,但案件审理需查明工资单中载明的5000元“报销”款项性质。若该款项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则杨X月工资为2万元;若属于真实报销,则月工资仅为1.5万元。此外,某公司是否履行了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亦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必须书面记录支付情况以备查。本案中,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杨X的每月工资标准及构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劳动合同书》《岗位任职书》以及工资单中连续10个月均包含5000元“报销”的客观事实,某法院依法认定杨X每月应发工资标准为2万元。鉴于某公司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已向原告足额支付上述期间工资,某法院支持杨X的诉讼请求。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杨X2023年7月、9月和12月工资共计6万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