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石X于2024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行政人事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五千元。工作期间,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24年4月30日,石X因公司拖欠工资未再继续提供劳动。同年5月20日,双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某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确认石X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同日,双方签署员工离职交接表,确认某公司尚欠石X工资共计1万余元。因某公司迟迟未支付上述欠薪,石X委托王亚青律师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案号为(2024)某劳仲案字第3733号,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2024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工资1万余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两千五百元。某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王亚青律师作为石X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某公司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石X在职期间的拖欠工资及具体金额;二是石X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第一个焦点,王亚青律师指导石X提交了离职证明及员工离职交接表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石X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薪资标准以及某公司欠付1万余元工资的事实。某公司缺席庭审,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未能提供反驳证据。针对第二个焦点,虽然石X离职的真实原因是某公司拖欠工资,但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上载明石X系“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在缺乏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公司违法导致被迫离职的情况下,主张经济补偿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石X提交的员工离职交接表明确载明某公司欠付工资1万余元,某公司未举示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裁决某公司应及时支付欠付工资1万余元。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因离职证明载明石X系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其主张经济补偿与查明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最终裁决:某公司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石X欠付工资1万余元;驳回石X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