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能某于2025年1月17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某在职期间,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其中2025年2月工资九千余元,3月及4月工资各八千余元,累计拖欠工资达2.6万余元。2025年5月5日,能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向某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次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出具《承诺书》,确认截至2025年4月30日尚欠能某劳动报酬2.6万余元。因协商无果,能某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王亚青律师接受委托,作为能某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能某与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如何认定;第二,某公司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及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计算标准;第三,某公司是否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情况及《承诺书》等证据,足以认定能某自2025年1月17日起在某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5年5月6日。因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为,能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四千余元。同时,某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6万余元、节假日工资八百余元、经济补偿金四千余元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千余元;驳回能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