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亚青律师代理能某婷劳动争议案部分胜诉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王亚青律师 在线
北京盈科(重庆)律...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王亚青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欠薪事实,王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固定了劳动合同、工资条、欠条及仲裁证明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下,王律师精准把握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针对法定节假日工资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提出严密法律论证,有效弥补了当事人诉求金额与欠条金额之间的差额,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部分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能某婷于2025年3月12日入职被告某公司,从事新媒体运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及工资构成。原告实际工作至2025年4月30日。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于同年5月5日向被告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5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截至4月30日尚欠原告工资五千余元。原告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出具证明后,原告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八千余元及经济补偿金三千余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应支付的拖欠工资金额如何认定;二、被告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工资金额,原告主张八千余元,但被告出具的欠条载明欠薪为五千余元,且原告出具时未提异议,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超出部分。对于5月1日至5日期间的工资,虽原告未提供实际劳动,但系法定节假日,被告应依法支付二百余元。关于经济补偿金,被告存在拖欠工资行为,原告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定支付情形。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拖欠工资,原告据此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千余元。结合欠条金额及法定节假日工资,被告应支付拖欠工资六千余元。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能某婷支付拖欠工资六千余元、经济补偿金三千余元,合计九千余元;驳回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四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王亚青律师
王亚青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亚青律师?
5.0分热情执业:7年
王亚青律师
15001201****3908 执业认证
  •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
  •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 重庆市
王亚青律师深耕于劳动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工资、工资差额追索、未...
  • 158 2606 9120
  • 1582606912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