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能某婷于2025年3月12日入职被告某公司,从事新媒体运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及工资构成。原告实际工作至2025年4月30日。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于同年5月5日向被告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5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截至4月30日尚欠原告工资五千余元。原告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出具证明后,原告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八千余元及经济补偿金三千余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应支付的拖欠工资金额如何认定;二、被告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工资金额,原告主张八千余元,但被告出具的欠条载明欠薪为五千余元,且原告出具时未提异议,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超出部分。对于5月1日至5日期间的工资,虽原告未提供实际劳动,但系法定节假日,被告应依法支付二百余元。关于经济补偿金,被告存在拖欠工资行为,原告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定支付情形。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拖欠工资,原告据此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千余元。结合欠条金额及法定节假日工资,被告应支付拖欠工资六千余元。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能某婷支付拖欠工资六千余元、经济补偿金三千余元,合计九千余元;驳回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四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