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宋X于2024年9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游戏原画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六千元及餐补五百元,实行标准工时制。入职后,某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截至2025年4月底,某公司累计拖欠宋X2025年1月至4月工资共计2.3万余元,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出具欠条,承诺延期支付。因某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且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宋X于2025年5月6日通过快递向某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宋X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宋X遂委托王亚青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宋X主张的拖欠工资及五一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工资;二是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庭审中,某公司对拖欠的1月至4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但辩称五一期间属于公司放假,不同意支付该期间的工资。针对此争议,王亚青律师指出,根据双方庭审中确认的工资标准及实际考勤事实,宋X在五一期间存在法定计薪日,某公司以放假为由拒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理应依法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报酬。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宋X与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合法劳动关系。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宋X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宋X2025年1月至4月工资2.3万余元,以及2025年5月1日至5月5日期间工资五百九十余元;某公司支付宋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六千五百元;驳回宋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元由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