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于2024年10月22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经理岗位。入职后,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核算,某公司拖欠李X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部分工资。2025年5月5日,李X以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费用。2025年5月6日,某公司出具书面欠条,明确承认截至2025年4月30日共拖欠李X劳动报酬2.5万元,并承诺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此后,李X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相关证明后,李X依法诉至法院。李X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某公司支付2025年1月至4月工资2.5万元、2025年5月1日至5月5日期间工资1400余元、经济补偿金6300余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1100余元。王亚青律师接受委托,作为李X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及李X的实际工资标准如何认定,某公司是否确实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第二,李X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是否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具体金额;第三,李X在职期间是否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工资支付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李X提交的工资欠条、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确认李X自2024年10月22日起在某公司工作的事实,并认定某公司拖欠2025年1月至4月工资2.5万元。关于5月1日至5月5日期间的工资,法院按李X离职前平均工资计算,核定某公司应支付500余元。关于经济补偿金,因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李X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6300余元。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李X在某公司工作未满一年,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某公司支付李X2025年1月至4月工资2.5万元;支付2025年5月1日至5月5日期间工资500余元;支付经济补偿金6300余元;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