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赖X于2025年3月17日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小商品跟单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赖X在职期间,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25年4月30日,某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截至该日拖欠赖X劳动报酬1.4万余元,并承诺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因某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且未足额缴纳社保,赖X于2025年5月5日通过快递向某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赖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逾期未受理后,赖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4万余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赖X被拖欠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某公司对赖X主张的欠薪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辩称目前资金困难,无力支付。法院需审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欠薪事实是否成立,以及赖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赖X与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某公司出具《欠条》明确尚欠赖X劳动报酬1.4万余元,赖X要求支付该期间工资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赖X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赖X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4月25日的工资1.4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千余元。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