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邓某于2024年9月9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经理,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及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2025年5月5日,邓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向某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年5月6日,某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5年4月30日拖欠邓某劳动报酬7万余元,并承诺于6月30日前支付。邓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出具证明后,邓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2025年1月至4月工资7万余元、5月1日至5日工资三千余元、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四千余元。王亚青律师作为邓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某公司应否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具体金额;二是某公司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是邓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应予支持。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法院结合邓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欠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清楚,应支付2025年1月至4月工资7万余元;邓某于法定节假日期间离职,某公司应支付5月1日至5日工资一千余元;因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为,邓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因邓某入职未满一年,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邓某2025年1月至4月工资7万余元;支付5月1日至5日期间工资一千余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