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周XX于2024年7月入职某民望公司担任营销员。2024年11月,某保健酒业公司营销业务外包项目重新招标,某黄武公司中标。2025年1月,周XX劳动关系转移至某黄武公司。2025年2月,某保健酒业公司调整误餐费发放标准。2025年6月,某黄武公司因白酒销售市场低迷发出召回通知,并提供安置方案。双方协商调岗未果,周XX于2025年7月3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周XX委托王亚青律师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支付工资1.5万余元、误餐补助八千余元、加班费7.1万余元及九千余元、年终绩效2.4万余元、经济补偿4.2万余元等九项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劳动关系的主体认定。周XX主张某保健酒业公司直接管理并规避用工责任,与外包公司构成混同用工。二是各项劳动报酬及补偿的支付。某黄武公司辩称营销员工作时间自由,打卡仅为核实片区以发放误餐补助,不存在加班;误餐补助属企业自主调整范畴;且系周XX主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某民望公司与某保健酒业公司均辩称未安排加班、不存在混同用工或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保健酒业公司与外包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只验收业绩不直接管理,不构成混同用工。周XX非因本人原因转移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因客观情况变化调岗未果,周XX解除合同,某黄武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七千余元。关于工资,周XX未证明7月初提供劳动,不予支持。关于误餐补助,企业有权自主调整且周XX长期未异议,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营销员工作性质特殊,打卡非严格考勤,不予支持。年终绩效及工会费因证据不足或已代缴不予支持。最终裁决:确认周XX与某民望公司、某黄武公司相应期间劳动关系成立;某黄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七千余元;驳回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