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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青律师代理周XX劳动争议案获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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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青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复杂的劳务外包与混同用工争议,王律师精准梳理了周某琴在不同外包公司间的工作轨迹,巧妙运用“非因本人原因转移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及经济补偿金。在庭审中,王律师针对加班费、误餐补助等焦点问题,从营销员岗位特殊性出发进行有力质证,虽部分诉求未获支持,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专业的劳动争议处理策略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申请人周XX于2024年7月入职某民望公司担任营销员。2024年11月,某保健酒业公司营销业务外包项目重新招标,某黄武公司中标。2025年1月,周XX劳动关系转移至某黄武公司。2025年2月,某保健酒业公司调整误餐费发放标准。2025年6月,某黄武公司因白酒销售市场低迷发出召回通知,并提供安置方案。双方协商调岗未果,周XX于2025年7月3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周XX委托王亚青律师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支付工资1.5万余元、误餐补助八千余元、加班费7.1万余元及九千余元、年终绩效2.4万余元、经济补偿4.2万余元等九项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劳动关系的主体认定。周XX主张某保健酒业公司直接管理并规避用工责任,与外包公司构成混同用工。二是各项劳动报酬及补偿的支付。某黄武公司辩称营销员工作时间自由,打卡仅为核实片区以发放误餐补助,不存在加班;误餐补助属企业自主调整范畴;且系周XX主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某民望公司与某保健酒业公司均辩称未安排加班、不存在混同用工或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保健酒业公司与外包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只验收业绩不直接管理,不构成混同用工。周XX非因本人原因转移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因客观情况变化调岗未果,周XX解除合同,某黄武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七千余元。关于工资,周XX未证明7月初提供劳动,不予支持。关于误餐补助,企业有权自主调整且周XX长期未异议,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营销员工作性质特殊,打卡非严格考勤,不予支持。年终绩效及工会费因证据不足或已代缴不予支持。最终裁决:确认周XX与某民望公司、某黄武公司相应期间劳动关系成立;某黄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七千余元;驳回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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