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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青律师代理赵X劳动争议案获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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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青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复杂的劳务外包与劳动关系转移脉络,王律师精准梳理证据,提出混同用工主张以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庭审中,围绕加班事实、误餐补助性质及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进行有力辩论。虽部分诉求未获支持,但成功厘清各方主体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到经济补偿七千余元,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专业判断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申请人赵X于2024年7月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被安排至某酒业销售公司从事营销工作。2024年11月,某综合服务公司中标某酒业销售公司营销员劳务外包项目。2025年1月1日,赵X劳动关系转移至某综合服务公司。2025年2月,某酒业销售公司将误餐补助标准由每日二百六十元调整为每日七折即一百八十余元,剩余部分年终按指标发放。2025年6月底,某综合服务公司因市场低迷向赵X等营销员发送召回及调岗安置通知。2025年7月3日,赵X向某综合服务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赵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1.5万余元、误餐补助差额八千余元、加班费共计17.3万余元、年终绩效2.4万余元、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4.2万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主体及是否存在混同用工。赵X主张某酒业销售公司直接管理并规避用工责任,与两外包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各公司则主张系合法的劳务外包关系。二是各项费用的支付依据。包括7月工资、误餐补助差额、加班费、年终绩效等是否应予支持。三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赵X主张被迫解除应获补偿,公司则主张系赵X个人原因辞职。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某酒业销售公司与外包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不构成混同用工。赵X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综合服务公司的劳动关系期间予以确认,某综合服务公司承继赵X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因双方未就调岗达成一致,赵X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代通知金条件,但某综合服务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七千余元。加班费、误餐补助差额、年终绩效等因证据不足或不属于工资范畴不予支持。最终裁决:确认赵X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综合服务公司相应期间的劳动关系;某综合服务公司支付赵X经济补偿七千余元;驳回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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