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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青律师代理吴XX劳动争议案获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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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亚青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梳理了复杂的劳务外包与劳动关系转移脉络。面对多重用工主体,王律师通过收集考勤、薪酬发放及管理制度等证据,有力论证了混同用工的主张。在庭审中,王律师针对误餐补助性质、加班事实认定及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进行专业质证与辩论,虽仲裁委未完全支持混同用工及加班费诉求,但成功促使仲裁委认定劳动关系转移的连续性,为当事人争取到七千余元经济补偿金,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申请人吴XX于2024年7月入职某民望公司,被派往某保健酒业公司从事营销工作。2025年1月,因某黄武公司中标该营销外包项目,吴XX劳动关系转移至某黄武公司。2025年2月,某保健酒业公司将误餐补助标准由每日260元调整为每日180余元,剩余部分年终按指标发放。2025年6月底,某黄武公司因市场低迷召回营销员并提供安置方案。同年7月3日,吴XX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吴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加班费、误餐补助差额、经济补偿等。王亚青律师接受吴XX委托,代理本案仲裁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吴XX与某保健酒业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混同用工;二、某黄武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费、误餐补助差额及年终绩效;三、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应否支持。

针对焦点一,某保健酒业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外包关系,未对吴XX进行直接管理。针对焦点二,某黄武公司主张吴XX系营销员,工作时间自由,打卡仅为确认身处片区以发放误餐补助,且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范畴,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针对焦点三,某黄武公司主张系吴XX主动解除合同,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条件。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保健酒业公司通过招投标将业务外包,不直接考勤发薪,不符合混同用工情形,故确认吴XX与某民望公司(2024年7月至12月)、某黄武公司(2025年1月至7月)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工资及补助,吴XX未能证明7月初提供劳动,且误餐补助非工资范畴,公司调整标准后吴XX四个月未异议,视为同意,加班费及年终绩效亦证据不足,均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因客观情形变化双方未达成一致,吴XX主动解除,不符合代通知金条件,但某黄武公司应承继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七千余元。最终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黄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七千余元;驳回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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