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吴XX于2024年7月入职某民望公司,被派往某保健酒业公司从事营销工作。2025年1月,因某黄武公司中标该营销外包项目,吴XX劳动关系转移至某黄武公司。2025年2月,某保健酒业公司将误餐补助标准由每日260元调整为每日180余元,剩余部分年终按指标发放。2025年6月底,某黄武公司因市场低迷召回营销员并提供安置方案。同年7月3日,吴XX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吴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加班费、误餐补助差额、经济补偿等。王亚青律师接受吴XX委托,代理本案仲裁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吴XX与某保健酒业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混同用工;二、某黄武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费、误餐补助差额及年终绩效;三、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应否支持。
针对焦点一,某保健酒业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外包关系,未对吴XX进行直接管理。针对焦点二,某黄武公司主张吴XX系营销员,工作时间自由,打卡仅为确认身处片区以发放误餐补助,且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范畴,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针对焦点三,某黄武公司主张系吴XX主动解除合同,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条件。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保健酒业公司通过招投标将业务外包,不直接考勤发薪,不符合混同用工情形,故确认吴XX与某民望公司(2024年7月至12月)、某黄武公司(2025年1月至7月)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工资及补助,吴XX未能证明7月初提供劳动,且误餐补助非工资范畴,公司调整标准后吴XX四个月未异议,视为同意,加班费及年终绩效亦证据不足,均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因客观情形变化双方未达成一致,吴XX主动解除,不符合代通知金条件,但某黄武公司应承继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七千余元。最终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黄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七千余元;驳回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