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张X于2024年7月入职某公司(民望公司),被安排至某公司(XXX)从事营销工作。同年11月,某公司(XX公司)中标XXX的营销业务劳务外包项目。2025年1月,张X的劳动关系转移至XX公司。2025年2月,XXX将误餐补助标准由每日二百六十元调整为每日七折即一百八十余元,其余部分年终按指标发放。2025年6月底,XX公司因市场低迷向张X发出召回及调岗安置通知。双方未能就调岗达成一致,张X于同年7月3日向XX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张X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XX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各公司支付工资1.5万余元、误餐补助差额八千余元、加班费十余万元、经济补偿等共计二十余万元。王亚青律师接受张X委托,代理本案仲裁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劳动关系的主体认定,即XXX与外包公司是否构成混同用工;二是各项薪资及补偿诉求是否成立。
针对劳动关系,张X主张XXX直接管理且随意更换外包公司,属于混同用工。XX公司等则主张双方系劳务外包关系。针对薪资及补偿,张X主张加班费、误餐补助差额及经济补偿等。XX公司辩称未安排加班,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且已合法调整,系张X单方离职故无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XXX与外包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不属于混同用工,故确认张X与民望公司、XX公司分别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承继劳动关系。关于工资及误餐补助,张X未证明7月初提供劳动,且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范畴,单位有权调整,故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营销员工作时间自由支配,打卡仅为发放补助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XX公司因客观情形召回调岗未达成一致导致解除,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最终裁决:确认张X与民望公司、XX公司的劳动关系;XX公司支付张X经济补偿金七千八百九十元;驳回张X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