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王X于2024年7月入职某民望公司,被安排至某保健酒业公司从事营销工作。2025年1月,因某保健酒业公司更换外包服务商,王X劳动关系转移至某黄武公司。2025年2月,某黄武公司将误餐补助标准由每日二百六十元调整为每日一百八十余元,剩余部分年终发放。2025年6月,某黄武公司因市场低迷召回营销员并调岗,双方未达成一致。2025年7月3日,王X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王X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保健酒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三家公司支付工资1.5万余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9.4万余元、年终绩效3.8万余元、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4.5万余元等九项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王X与某保健酒业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用工及事实劳动关系;二、某黄武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费、误餐补助差额及年终绩效;三、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应否支持。某保健酒业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外包关系,不存在混同用工。某黄武公司主张营销员工作时间自由,打卡仅为发放误餐补助,不存在加班;误餐补助属于福利,公司有权调整。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某保健酒业公司与外包公司系承揽关系,不存在混同用工,对王X主张的事实劳动关系不予支持。但王X因非本人原因转移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关于工资,王X未证明2025年7月1日至3日提供劳动,不予支持。关于误餐补助,认定其不属于工资范畴,公司有权调整。关于加班费,认定营销员工作时间自由,打卡仅为证明身在片区,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认定因客观情况调岗未达成一致,支持经济补偿金七千八百九十余元。最终裁决:确认王X与某民望公司、某黄武公司相应期间的劳动关系;某黄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七千八百九十余元;驳回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