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于2024年7月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被安排至某酒业公司从事营销工作。2025年1月,因某综合服务公司中标该营销外包项目,张X劳动关系转移至某综合服务公司。2025年2月,某酒业公司调整误餐补助标准,将原每日两百余元降至一百八十余元,剩余部分与年终业绩挂钩。2025年6月底,某综合服务公司因白酒市场低迷召回营销员并提供调岗安置方案。同年7月3日,张X向某综合服务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张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酒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综合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资、加班费、误餐补助差额、经济补偿及年终奖等共计十余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酒业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综合服务公司是否构成混同用工,张X与某酒业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某综合服务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费、误餐补助差额、年终绩效及经济补偿金。
针对焦点一,某综合服务公司等辩称系合法的劳务外包,某酒业公司仅验收业绩,不进行考勤和日常管理,不存在混同用工。针对焦点二,某综合服务公司主张张X作为营销员工作时间自由,打卡仅为领取误餐补助,不存在加班;误餐补助属福利非工资,公司有权调整;年终奖未达成约定且公司亏损,不应发放;张X系主动离职,不应支付代通知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酒业公司通过招投标将业务外包,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综合服务公司自主管理,不符合混同用工情形,故对张X主张与某酒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予支持。确认张X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综合服务公司分别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经济补偿,因客观情形变化双方未达成一致,张X提出解除,某综合服务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七千余元。关于加班费、误餐补助差额、年终绩效等,因张X未能举证证明加班事实、业绩达标及年终奖约定,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不予支持。最终裁决:确认张X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综合服务公司的劳动关系;某综合服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七千余元;驳回张X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