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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青律师代理张X劳动争议案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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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青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梳理了复杂的劳务外包与劳动关系转移脉络。面对多家关联公司,王律师深入挖掘某酒业公司实际管理行为的证据,力主混同用工,虽未获仲裁委支持,但成功确认了申请人在两家外包公司的连续劳动关系,为后续主张经济补偿奠定坚实基础。在庭审中,王律师针对加班费、误餐补助等争议焦点,积极组织微信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进行质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张X于2024年7月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被安排至某酒业公司从事营销工作。2025年1月,因某综合服务公司中标该营销外包项目,张X劳动关系转移至某综合服务公司。2025年2月,某酒业公司调整误餐补助标准,将原每日两百余元降至一百八十余元,剩余部分与年终业绩挂钩。2025年6月底,某综合服务公司因白酒市场低迷召回营销员并提供调岗安置方案。同年7月3日,张X向某综合服务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张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酒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综合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资、加班费、误餐补助差额、经济补偿及年终奖等共计十余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酒业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综合服务公司是否构成混同用工,张X与某酒业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某综合服务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费、误餐补助差额、年终绩效及经济补偿金。

针对焦点一,某综合服务公司等辩称系合法的劳务外包,某酒业公司仅验收业绩,不进行考勤和日常管理,不存在混同用工。针对焦点二,某综合服务公司主张张X作为营销员工作时间自由,打卡仅为领取误餐补助,不存在加班;误餐补助属福利非工资,公司有权调整;年终奖未达成约定且公司亏损,不应发放;张X系主动离职,不应支付代通知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酒业公司通过招投标将业务外包,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综合服务公司自主管理,不符合混同用工情形,故对张X主张与某酒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予支持。确认张X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综合服务公司分别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经济补偿,因客观情形变化双方未达成一致,张X提出解除,某综合服务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七千余元。关于加班费、误餐补助差额、年终绩效等,因张X未能举证证明加班事实、业绩达标及年终奖约定,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不予支持。最终裁决:确认张X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综合服务公司的劳动关系;某综合服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七千余元;驳回张X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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